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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申请条件】
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七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